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后均追溯管理。
《条例》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档案记录。对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追溯管理。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