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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制定省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2019-08-19 23:51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编辑:新闻中心
  

本报讯( 刘龙基 记者李卫东)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近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成为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后,第一个建立了涵盖全部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的省份。

《清单》紧紧抓住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为原则,分别确定了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常委会其他委员、任省委常委的副省长、省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省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副省长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共一百三十四条,进一步压实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干部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将食品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为辽宁省做好新时期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清单》明确,省委书记要全面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省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省长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全面领导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省委副书记等省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协调相关部门支持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任省委常委的副省长要负责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清单》要求,分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以及联系民族宗教、海关、民航、铁路等方面工作的副省长,要做好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对分管领域内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清单》规定,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省长除履行省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食品安全工作共性职责外,还应加强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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