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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一副食经营部被罚

2022-12-19 17:14:14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郑添元
摘要: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因枫之灰副食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对其进行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示津市监执罚〔2022〕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武清区枫之灰副食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被处罚。

公示显示,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检核查处置工作安排,于2022年9月9日对天津市武清区枫之灰副食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对其经营被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判定为酸价不合格黑芝麻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抽检的黑芝麻,经核对相关产品已全部售出。

经查,天津市武清区枫之灰副食经营部于2022年4月间购入黑芝麻一袋(25公斤/袋),进货时未查验上述黑芝麻供货方资质,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有效进货票据;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黑芝麻酸价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除抽样售出2.66公斤外已全部售出,案发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能实际召回上述产品。上述黑芝麻产品销售价格为22元/公斤,货值金额550元,违法所得550元。

2022年11月2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360号)。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提交陈述申辩书。当事人认为其满足从轻处罚条件,请求减免处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不满足免于处罚情形。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当事人上述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处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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