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处罚〔2022〕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澳新(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葡萄酒生产经营被罚。
公示显示,2021年9月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当事人澳新(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首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为“葡萄酒:加工灌装”。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成品库中存放有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期间加工灌装生产的葡萄酒成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葡萄酒成品共计986箱(750ml/瓶,6瓶/箱)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执实强〔2021〕59号)。2021年9月23日,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询问、海关协查等措施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澳新(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成立,2021年8月3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天津海关提供的报关数据,该公司自2015年10月开始从事葡萄酒经营活动,经营方式包括葡萄酒原瓶进口和原液区内加工。灌装后的葡萄酒,经进口报关销往国内市场。
考虑到该公司地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5年6月30日在《关于同意澳新(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在天津港保税区开展葡萄酒分装生产的函》中,同意该公司开展葡萄酒分装生产。直至海关总署2019年12月10日发布《食品局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关资质及监管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位于国境和关境内,区内企业是国(境)内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为市场监管部门事权。”
经查,澳新(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8月29日间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葡萄酒产品62839箱(共计398192瓶),产品货值金额3658807.44元,违法所得57290.06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澳新(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符合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9日、11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处罚〔2021〕184号)。
综上,澳新(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酒产品货值金额3658807.44元一倍罚款3658807.44元;没收违法所得57290.06元;罚没款合计37160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