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最基本、最重大的权益保护。为此,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积极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
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城乡”转移的现象,自治区检察机关聚焦农村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差、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使用非食品包装材料盛装食品等问题,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整改,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近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农村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太阳梁乡、石空镇、余丁乡、宁安镇辖区内一些超市、商店、红宝农贸市场,部分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货食品无来源凭证、食品储存卫生条件差等问题。随后,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室”,对22家超市、商店销售的糕点、蔬菜、水果、酱菜、面条等食品抽样并进行农药残留、二氧化硫、吊白块、甲醛、铅铬等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测。同时,对被抽样单位的食品来源渠道、经营场所、卫生条件、食品质量等进行专项检查。经调查,检察干警发现被抽样食品经营单位存在问题,如销售散装食品时未使用防尘网、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未按照规定要求供货方提供营业执照,用于存放蔬菜的冷藏柜柜内环境脏乱不整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无来源食品等。
随即,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食品经营者及时整改,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销售环节及时给予指导,监督食品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出现问题的食品经营主体下发整改通知,委派专门执法人员督促履职。同时,通过“互联网+”、集中培训等途径,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近年来,自治区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在全区开展“保障农村食品安全”专项监督,加大对食品安全特别是农村及城乡接合部地区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督视角延伸到农贸市场、超市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5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领域案件679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653件。其中,向法院提起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件,对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提起惩罚性赔偿金,使违法犯罪人员受到刑事、民事双重惩罚,对整个食品药品行业,以及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