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中国食品安全网

站内搜 索

食安监管

云南
下拉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草乌、附子不是食品 要慎食

2022-10-08 10:34:39 来源:云南日报 编辑:郑添元
摘要:日前,云南省消费者协会表示,要正确认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食用草乌、附子。

  

近日,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提示,草乌、附子不是食品,要慎食。

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乌头的母根,附子是乌头的子根,都含有乌头碱、次乌头碱、中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因生川乌、生草乌、生附子毒性较强,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省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在无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不要擅自服食,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食用草乌、附子。同时,省消费者协会还呼吁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朱丹)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订报热线:010-68289071   新闻线索E-mail:newscfsn@163.com   采编热线:010-5338523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转8066   通联热线:010-63703078
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ICP备10219194号-3    %E5%A4%87%E6%A1%88%E5%9B%BE%E6%A0%87.png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77号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 by www.cfs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