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全市基层市场监管分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实践情况,率先出台《市场监管分局食品安全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全省乃至全国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提供借鉴。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公开发布,要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如何落实首要职责,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需要共同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规范》明确细化了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事项要求,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市场准入、日常监管、食品抽检、投诉举报处理、执法办案、普法宣传、风险管理、应急处置、教育培训、考评考核以及基础保障等11个方面31项具体要求。《规范》指出,分局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人员比例应达到本辖区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二,或按照食品市场主体数的1%来进行配置,或按照主城区和乡镇市场主体的1%和2%分别要求;分局设置食品安全监管科科长1名,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占分局在岗在职人员比例不低于2/3,其中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占分局在岗在职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 3;分局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反馈等,接受群众咨询,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举报投诉电话,有效处置率100%;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基层分局及其人员考评工作,食品安全考核权重不少于20%。
《规范》重点明确了分局负责的食品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备案、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现场核查、食品生产单位许可申请单位现场核查、食品抽检等工作相关程序和要求。同时附录了市场监管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清单67份、市场监管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务指导书清单5份,方便基层分局监管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据悉,该《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着力加强基层市场监管分局食品安全监管,推动全市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