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玥) 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内江市第二中学39名学生赴京参加研学活动,乘坐北京西开往重庆西的Z95次列车返程中食用有关食品出现呕吐、恶心、腹痛等症状。经卫生部门初步诊断为细菌性集体食物中毒。目前,39名学生已陆续康复出院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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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研学活动的组织方为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病学生疑似在食用组织方提供的方便食品后出现不良症状。据悉,世纪明德曾多次因学员在研学活动期间摔伤和玻璃划伤被告上法院,事后该公司仍对外宣传“截至2019年7月,已累计接待200余万营员,期间无一起安全事故”。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世纪明德组织研学活动第一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7月15日,由该机构承办的研学活动约50多名学生出现上吐下泻症状,这样的活动,人均收费近4000元,如此研学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利益由谁来保障?
内江市第二中学发病学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上火车后,自己吃了研学机构统一发放的饼干、火腿肠、矿泉水等方便食品,就开始反胃了。带队老师表示,学生们在火车上买了水果,吃了自热小火锅,“吃啥的都有,没有一个矛头指向一个东西”。
事情已经过去数十天,出事后没有任何一方站出来发声勇担责任,媒体、舆论也对校方和研学机构进行声讨。同时,我们注意到有关火腿肠、饼干、矿泉水等方便食品供应商的报道一个也没有。《中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到底这样的问题食品是谁生产的?是谁在销售?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除了内江第二中学学生以外还有没有其他人食用?是否都有过不良反应?这些问题都要调查清楚。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公众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尤其发生在孩子身上,格外牵动人心。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了许多针对学生合理膳食的公益项目,这些项目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也折射出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也缺少相应的解决措施和法律保障。学生食物中毒事件频发,在公布调查结果、追责、罚款、补偿等一系列措施后,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
公众在期待调查真相的同时,也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同时加大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力度,让“卖的人有良心,买的人有常识,管的人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