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市场监管分局查处一起案件,经营者出售的肉制品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被处罚款2.6万元。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该局将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宋晓明)近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市场监管分局查处一起案件,经营者出售的肉制品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被处罚款2.6万元。
据悉,2022年5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源汇区峨眉山路南段139号门面房“漯河市源汇区文长生鲜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生鲜肉(猪肺)、熟食猪心、猪头、猪肺、猪耳朵产品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负责人黄某长从2022年5月份开始在召陵区黄集市场购进熟食,共购进了100斤, 2021年10月购进生鲜肉(猪肺)300余袋900公斤存放河南开捷实业有限公司冷库,上述产品黄某长均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及进销货单据。
黄某长“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市场监管分局对黄某长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6万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市场监管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该局将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