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徐州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行为,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母婴用品经营单位深入调研和充分讨论,在全省率先出台《徐州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规范 (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据了解,《规范》明确了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在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中应做、禁做的各项责任义务,为解决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长期以来法律意识不强、规范管理不足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方案、填补了空白,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处处长翟文静向记者介绍:“对于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的定义,《规范》中明确其内涵,明确要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取得食品备案证明;《规范》中写明了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在提供洗浴按摩服务时,以及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新规对母婴用品经营单位采购、销售、展示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方面,都提出细化要求。翟文静表示,《规范》中明确了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品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只能在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不得将特殊食品最小单位拆分售卖;以免费试用、赠与、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经营者义务。
据翟文静介绍,目前母婴已成为备受市民关注的特定消费群体,涉及该类人群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质量要求较高。母婴用品经营单位数量多、经营形式多,并且贴近百姓生活,目前已逐渐取代大型商超,成为孕乳母、婴幼儿及儿童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消费的主要渠道。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母婴用品经营单位普遍存在法律知识欠缺、管理制度不太完善等问题,存在产生消费纠纷的隐患,因此亟需在经营实践中依托更明确简便的规范引导。
据悉,此次出台的新规主要包含3个方面内容:
首先,进一步明确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的定义。《规范》所称的母婴用品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专门经营孕妇、乳母、婴幼儿用品销售,兼营或者不兼营孕妇、乳母、婴幼儿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单位。《规范》所称的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中,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1段0-6月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2段6-12月龄)、幼儿配方食品(3段12-36月龄)。《规范》所称的化妆品,包括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其中,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为儿童化妆品。
其次,《规范》明确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资质和制度,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取得食品备案证明,并提出细化要求,例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索取并查验特殊食品和化妆品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许可资质,包括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特殊食品许可事项)或者备案证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附产品明细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批批索取)、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批批索取)等证明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满后一年且不少于两年。
最后,《规范》明确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做、禁做的事情。例如严禁采购和销售未经国家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无标签或者说明书,或者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其他禁止含有的内容;普通食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普通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新功效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张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