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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新一批社区团购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2-05-16 10:20: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吕可意
摘要: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新一批社区团购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对不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当前,随着社区团购的快速发展,为民生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经营者利用社区团购模式,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为此,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对社区团购组织者、经营者提醒告诫的同时,对不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新一批社区团购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喆藏(上海)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哄抬食用油等商品价格案

闵行区市场管理局近日接到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喆藏(上海)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开展社区团购,向居民销售粮油、牛奶等商品。其中,食用油最高进销差率为105%,牛奶最高进销差价率为9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李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李某在疫情期间高价销售蔬菜。

经查,李某从批发商处低价采购蔬菜,并通过微信建群的方式向周边社区居民销售。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李某大幅抬高蔬菜销售价格。其中,青菜的进货单价为3元/500g,销售单价为10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233%;生姜的进货单价为5元/500g,销售单价为15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200%。上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虚构提货配送费,王某某价格欺诈案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收到投诉,反映小区保安王某某加价销售肯德基套餐。

经查,王某某在小区团购群发布的肯德基套餐图为“138元一套30份成团(含提货配送费)”,而该套餐实为肯德基108元套餐,由跑腿小哥从杨浦区某肯德基门店购入后以每份118元配送至该小区,再由志愿者免费分发给居民。王某某虚构提货配送费20元诱骗消费者多付价款。目前,王某某已将多收价款500元全部退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案例四:冷鲜肉变冷冻肉,叶垸食品经营部价格欺诈案

4月29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某小区多位居民的举报线索,反映在社区团购中购买的冷鲜猪肉套餐,实际收到货却为冷冻猪肉。

经查,本次社区团购系由当事人叶垸食品经营部通过团长王某在“快团团”小程序中发起。该“冷鲜猪肉套餐”对外标示为:冷鲜前腿1kg/袋、冷鲜五花肉1kg/袋、冷鲜汤小排1kg/袋、新冷鲜大排片1kg/袋。但实际当事人在售的产品均为冷冻猪肉,为诱骗居民购买,故意在团购上对外标示成品质与实际不符的“冷鲜”猪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远好综合经营部开展社区团购未明码标价案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远好综合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建立微信群进行社区团购,每日将销售商品清单拍照发送至微信群内,让小区居民通过群接龙进行购买。但当事人在社区团购微信群中对销售的商品只标注了品名,未标明价格、计价单位等有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社区团购组织者、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明码标价,守法依规经营。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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