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中国食品安全网

站内搜 索

食安监管

安徽
下拉

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快处价格违法行为

2022-04-21 14:02:03 来源: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办公室 编辑:邢丹
摘要:近日,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快处价格违法行为,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作警示。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柴建飞)疫情期间,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通过巡查检查、提醒告诫等方式,持续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严查快处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合肥瑶海区某蔬菜经营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黄瓜销售过程中,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捏造、发布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做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合肥市某菜业销售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洋葱、胡萝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蔬菜销售过程中并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门店销售的医用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未明码标价。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合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原价案

4月20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净菜销售,在其经营现场商品标牌分别标注有2—3人超值套餐原价35.6元,现价24.9元;3—4人超值套餐原价54.5元,现价36.9元等内容,经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从未有标注的原价销售记录,涉嫌虚构商品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 合肥市某连锁超市涉嫌哄抬价格案

4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某生鲜连锁超市民生商品涨价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人员提取了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从其管理系统3月17日、18日、19日和4月17日、18日、19日的部分商品销售记录来看,进销差率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目前该超市涉嫌哄抬价格,已由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合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一起,公开一起。如有市民发现有不法商家趁疫情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同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工作人员联系。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订报热线:010-68289071   新闻线索E-mail:newscfsn@163.com   采编热线:010-5338523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转8066   通联热线:010-63703078
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ICP备10219194号-3    %E5%A4%87%E6%A1%88%E5%9B%BE%E6%A0%87.png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77号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 by www.cfs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