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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2-04-08 16:34:44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邢丹
摘要:近日,《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稿》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明,不得超范围经营。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刘爽)为加强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网络餐饮外卖消费安全,4月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就《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

推广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建设,视频实时直播商户食品加工过程

订外卖,您有没有担心遇到没有实体店的“幽灵外卖”,或是遇到混入平台的脏乱差“黑餐馆”,亦或是忧心餐食的制作过程是不是真的干净卫生?

针对此类问题,《办法草案稿》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应逐步推广网络餐饮阳光厨房的建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已建设阳光厨房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另外,地方财政应鼓励支持阳光厨房建设。

商家未使用一次性外卖封签,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封口处或者适当位置使用一次性外卖封签。未使用一次性餐饮外卖封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配送人员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检查一次性外卖封签的完整性,无外卖封签或外卖封签破损,送餐员可拒绝配送。消费者在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在配送员在场时查验外卖封签,如发现外卖封签不完整或者外卖封签已破损的,有权拒绝签收。

《办法草案稿》还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一次性餐饮具。

杜绝无证“黑作坊”,核查入网经营主体资质

《办法草案稿》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明,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明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建立并及时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建立外卖员健康档案,健康不佳者暂停配送工作

针对餐饮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办法草案稿》规定,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及时更新配送人员档案,记录配送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职业道德、遵守交通规则等信息;建立送餐员培训考核制度,将职业道德教育、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卫生健康、心理疏导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配送人员的健康管理。每日上岗前应检查并记录配送人员健康状况。配送人员患有发热、腹泻、呕吐等症状的,应暂停配送工作。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送餐员管理档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外卖配送员故意危害餐品安全,将被列入禁止从业人员名单并追责

针对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员,《办法草案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有暴力犯罪、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为记录;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有在交通伤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三年内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记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方面,如果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员故意危害餐品安全,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禁止从业人员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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