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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4种典型价格违法行为类型及案例

2022-03-31 08:46:59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编辑:邢丹
摘要:3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公布4种典型价格违法行为类型及案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连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3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公布4种典型价格违法行为类型及案例,涵盖诱导消费、不明码标价、不明示计量单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等。

诱导消费。经查,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超市内设立专柜售卖“供港”蔬菜,而当事人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位于本市奉贤区某地,除菌菇类、荠菜、青菜等品种是该基地种植以外,价目表中大部分所谓“供港”蔬菜均不是在该基地种植的,其所标示的“供港+蔬菜品名”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不明码标价。经查,个体工商户陈某从事猪肉商品销售,现场未对猪小排、骨头、猪大排等商品价格标示。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不明示计量单位。经查,富迪食品店当日销售茼蒿、蒜苗、菠菜等蔬菜时,仅标示价格,未按规定标明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经查,上海申琛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销售“黑猪五花肉”商品时实际销售价格为65.6元/公斤,未按其经营场所内公示的“3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本案正在查办中。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相关经营者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消费者如对主副食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有疑问,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咨询或者举报。(郭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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