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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学校门口200米内不能有食品摊贩经营

2022-03-10 10:17:50 来源:安徽网 编辑:吕可意
摘要:近日,《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安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现在起至4月7日,《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风险防控:

学校门口200米内不能有食品摊贩经营

《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生安全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彩票专营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同时,加强警校合作,公安机关应当在高等学校设置警务站,在治安情况复杂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警务联系室。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为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溺水、性侵害、诈骗、毒品、传销、非法贷款等专题教育,普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传染病预防、防灾避险等安全知识。

安全管理:

有条件的学校应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对于学校来说,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不可少。根据《条例(草案送审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学校应禁止携带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按照规定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学校食堂采购保证可追溯

在食品安全方面,学校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执行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或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并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进行监督,保证食品安全。

同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做好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免疫规划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

发现校园欺凌及时制止并调查处理

《条例(草案送审稿)》还提出了有关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的内容,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实施训诫的制度。

学校要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向学生家长介绍学校安全制度,引导学生家长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事故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要客观公正公布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学校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公布或者通报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聚集、围堵学校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占、毁损学校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其他干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行为。(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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