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双峰县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过程中,发现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郭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
经查,郭某某因其经营的麻辣烫摊位生意不好,于2018年7月在邵阳廉桥镇的一个流动摊位处购买了罂粟壳,后将罂粟壳与八角、桂皮等香料混合在一起磨成粉放入麻辣烫汤料中卖给顾客食用。
8月6日17时许,双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青树坪镇派出所民警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郭某某位于青树坪镇新十字路口处的麻辣烫摊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郭某某的麻辣烫汤料经检测结果呈阳性,后民警在郭某某麻辣烫摊位扣押3瓶汤料,在其租房内扣押31.62克混有罂粟壳粉的棕色粉末。经鉴定,从郭某某处扣押的棕色粉末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成分。
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某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来增加食物口感,并面向社会公开销售,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后,郭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在开庭前主动按照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交纳了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并在《娄底日报》上公开向公众道歉。
据悉,此案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通过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检察机关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