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福鼎市法院对一起在米粉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防腐剂的食品案进行审结。据悉,在米粉中非法添加防腐剂或可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福鼎一对夫妇为延长自家米粉存放时间,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防腐剂。日前,福鼎市法院审结该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垒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珠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在福鼎市本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垒在太姥山镇开办米粉加工坊,从事米粉加工。为延长米粉存放时间,陈某垒于2020年9月前往浙江省苍南县购买了50斤苯甲酸钠,并在制作米粉过程中添加到米浆中,共生产米粉约400公斤。后被告人陈某垒、郑某珠将所生产的米粉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出售,得款2000元。经检测认定,上述米粉中苯甲酸钠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含量为0.623g/kg,该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垒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并与被告人郑某珠共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陈某垒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郑某珠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人的行为存在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隐患,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合两人自首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王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