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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典型案件 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管理

2022-01-17 10:36:09 来源:春城晚报 编辑:吕可意
摘要: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件,其中,进口冻猪腿没进集中监管仓区被罚5万元。

  

记者日前从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去年以来查办了一批涉及民生领域和疫情防控的案件,回应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现将一批具有教育和典型示例的案件予以公布。其中,一企业购进西班牙冻猪腿24.106吨,有供货方的资质和销售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杀证明、汕尾市监管仓出库单,但没有进入昆明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区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无出库证明,被罚5万元。

典型案件

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集中监管仓检疫

2021年11月26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在官渡区东三环铁公鸡物流市场内检查,发现盘龙区欢胜食品加工厂购进的一车进口冷冻圆切猪带骨后腿肉(原产地西班牙)未按规定进入昆明市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检疫,未取得出仓证明,准备通过小型货车运往加工厂加工。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冷链食品准备用于火腿生产,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验报单,但无法提供该批次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依法查处。

由于当事人涉嫌未执行《关于加强进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公告》(昆应疫指办〔2020〕82号)及《关于重申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昆应疫指〔2021〕36号),属违反疫情期间管控行为,涉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处罚程序和移送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疫情管控行为进行了处理。

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和收取治疗费

2021年12月29日,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西山区飞翔诊所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和收取治疗费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8月15日起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码标价要求从事药品销售和收取治疗费,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021年12月10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空港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象万吨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虹业冷冻食品经营部内存在无标签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11月23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空港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空港经济区良友餐馆进行现场检查,该餐馆冰柜内的冷链食品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馆在15日内对所有冷链食品建立健全进货台账。

同年12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空港经济区良友餐馆进行再次检查,该餐馆仍无冷链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2021年12月10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空港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空港经济区绿隆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内6名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均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

同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经营部现场检查时,仍有1人不能提供健康证明,该经营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已对该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

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2021年12月10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空港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云南创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宝象万吨2号库1楼KM2-0181—0186号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分类分层码放食品、食品直接堆放在过道、未设置进口冷链食品贮存专区、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食品混放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行为和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

同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清理了冷库过道,但仍未设置进口冷链食品贮存专区,仍然存在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食品混放的情况,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昆明市《关于加强进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公告》要求,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未按特殊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加工销售进口冷冻猪后腿

2021年1月3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尧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相关特殊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加工销售从西班牙进口的冷冻猪后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购进的24吨进口冻猪腿没有进入集中监管仓区

2021年8月4日,当事人向官渡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同年8月8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从青岛中和盛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西班牙冻猪腿24.106吨,有供货方的资质和销售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杀证明、汕尾市监管仓出库单,但没有进入昆明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区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无出库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广应用冷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通告》、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报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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