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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1-12-09 14:43:3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魏文泽
摘要:今年以来,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乱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生利益。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魏文泽)今年以来,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兰州沃庭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2020年11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兰州沃庭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兰州沃庭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其商业承租商户收取转供电环节加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收取电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第四项的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兰州崔大夫博士丽整形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2020年12月2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举报对兰州崔大夫博士丽整形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兰州崔大夫博士丽整形美容门诊部在美团APP发布了190个整形前后对比案例。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患者形象做证明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9811.32元四倍的罚款,共计39245元。

案例三、甘肃天园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慈航药店未从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1年2月20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甘肃天园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慈航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柜台内正在销售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当归粉”、“丹参粉”、“三七粉”、“茯神”等共计25类中药饮片及1类西药,并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购进药品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途径购进的中药饮片25类及1类西药,并没收违法所得245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共计1002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兰州市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21年1月1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待售已充装满气体的3瓶氧气和14瓶氮气气瓶上均无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和检验证明,无法证明其使用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兰州腾图管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案。2021年1月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兰市监检通字[2020]49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单(编号NO:GFJ2020-025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兰州腾图管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为不合格产品。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通知单及检验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兰州腾图管材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生产规格型号为dn40 PN1.6 PE100的不合格聚乙烯(PE)管材共计200米,销售190米,抽样10米,销价4.05/米,每米获利0.4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5.5元,处以货值金额三倍2430元,共计2515.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兰州市七里河区华都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0年11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兰州市七里河区华都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五粮液”、“五粮春”等白酒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凭证,经生产厂家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白酒58瓶,罚款2623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皋兰九合亚华物资经营部经营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2021年7月23日,兰州市皋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九合亚华物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标有“兰州百强塑料制品厂”的RPE穿线管与兰州百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RPE穿线管近似,经兰州百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鉴定,该RPE穿线管不是由兰州百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皋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有“兰州百强塑料制品厂 ”的RPE穿线管,并处以9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蒸蛋糕案。2021年6月9日,兰州市皋兰县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检报告,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兰州市皋兰县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蛋糕(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20日),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皋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并处50000元罚款,共计50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兰州市安宁凯文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案。2021年1月11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宝迪大厦地下2层7#库房进行了检查,发现了经生产厂家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剑南春”、“滨河九粮液”等共计138瓶的酒类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安宁凯文商行侵犯注册商标的白酒138瓶并处1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21年3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美林郡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的产品广告宣传资料,该资料中印有“古方古法采药炮制”等字样;该公司在“中华网”健康栏目中发布的“兰州卓远堂中医馆——线上诊疗先驱”一文中宣传“年就诊量十万余”;在“兰州热线”资讯栏目发布的“兰州首家开通线上问诊互联网医院——卓远堂中医院”一文中宣传“特约全国中医药院士、国医大师以及省内外优秀中医专家坐诊”等内容;同时,该公司客服人员以网络咨询方式向患者宣传“保证永不复发,我们使用的是200多年的秘方调理”、“在我们这里看诊治愈的十几万患者里很少有复发的”、“平均治愈率在95%以上”、“保证永不复发,有着十几万的康复案例”等内容。该公司的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社会公众。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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