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当事人李某林更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销售,被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该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没收用于涂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工具及己更改生产日期的鸡蛋仔11箱,同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当事人李某林更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销售,性质恶劣,11月2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据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李某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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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发现李某林(系个体工商户)更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性质恶劣,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11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没收用于涂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工具及己更改生产日期的鸡蛋仔11箱。同时,该局发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将当事人李某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王国明 苗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