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办理了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件。当事人邹某因购买走私牛肉,被罚款27.6万元,行政拘留5天。
经查,今年4月,邹某购进走私牛肉200余公斤,存放于上海泰和路一冷库内,尚未对外销售即被查获。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依据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没收涉案牛肉,并对其处以罚款27.6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本案尚未构成犯罪,涉案牛肉经检验亦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但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安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对当事人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据悉,该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上海市查办的首件食品安全领域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案件的顺利办理,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信息共享、联动办案,《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衔接工作指南》也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今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衔接工作指南》。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个专门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衔接工作的系统性工作指南,旨在解决《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在实践中各方认识不一、部门间衔接不畅、可操作性差等难题,对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等进行规范,有力保障“处罚到人”。
《指南》明确了适用行政拘留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即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认定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的,向公安机关书面移交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后续办理。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审查认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应当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
《指南》提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遇有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符合行政拘留要求等情形,或者经研判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领域涉嫌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开展前期联合调查的,可以商请对方提前介入或者进行会商。《指南》还规定了行政复议、诉讼的配合制度。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应诉相关工作。(诗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