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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1-11-08 15:05:06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胡佳丽
摘要: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公布与消费者网络消费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彭文洲 记者张坤)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坚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打击刷单炒信、虚假违法广告、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和落实平台责任、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保障食品安全为重点,不断提升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网络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来临之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选取与消费者网络消费密切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一方面警示网络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购物。

鹰潭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9月,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结果,鹰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鲜牛肉”菌落总数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并通过网络销售200包,违法所得718元。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鹰潭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停产停业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718元,处以罚款7.5万元,罚没款合计7.5718万元。

宜春市丰城市某外卖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审查义务案

宜春丰城某快餐配送站负责某外卖平台丰城站外卖配送经营工作,当事人未要求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且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之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

上饶市婺源县某超市虚假宣传案

上饶市婺源县某超市通过其开设于某电商平台的“关东1号店”店铺销售银鱼肉丝,标称为“银鱼肉丝江西特产 鱼鲜肉美 野生鱼干 旅游零食 网红小吃”,在该产品详情面标注“活动价20元,仅此一天、加车、买5发7,活动时间为2021年1月6-8日。”经查,该产品原料为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养殖鱼和水库鱼,并非野生鱼,且自2020年11月在线上店铺上架以来,售价均为20元/包。同时,该超市通过“爆单王”平台发布刷单任务,采用发空包或小包试吃装的方式进行刷单,刷手收到货且给予好评后,当事人给付平台佣金,共形成虚假交易及虚假评价100余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景德镇市乐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景德镇市乐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网站中发布的“免责声明”中含有“任何透过本网站的网页链接及得到之资讯、产品及服务均系用户自行发布,本网站对其合法性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乐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内容并消除影响,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规内容,并处以罚款7000元。

广州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广州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开设的“即拼商城”微信公众号和“即拼”手机APP,以注册制在上饶发展会员和下线。要求参与人员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即可获得管理员资格,并要求管理员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推销指定商品,形成金字塔结构的上下线关系。当事人根据管理员发展的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数量以及发展的会员购买其他商品的金额,计算和给付报酬。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8.4505万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罚没款合计138.4505万元。

赣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赣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通过组织刷手发布刷单任务,采用刷手假拍、关闭订单的方式进行刷单,通过银行卡将订单金额和佣金转账返还给刷手。经查实,2021年3月2日至4月10日期间,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订单累计392条、订单金额累计607110.92元、佣金返还累计3960元,上述全部交易订单均未发货,为虚假订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南昌市梁某转发违法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的广告案

南昌市梁某以“梁凯雯~生殖健康咨询师”的名义在微信群“清花蕊~首届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班”发布“清花蕊”培训服务广告:“我们的生殖健康事业得到中央领导的认可!国家安全局袁局授予《心之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全国唯一一家未成年性早教培训机构,负责在全国对接门诊......”。以上广告内容系当事人在朋友圈看到后未经核实免费转发。当事人通过分享广告内容并提供咨询服务每次收取20至200元不等的服务费用。“清花蕊”是昆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某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女用私护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于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前退出微信群,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期间未获任何收益,并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普法教育,并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

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经“Disney/迪士尼”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标注有“Disney/迪士尼”商标的吊牌、辅料及合格证,并委托浙江等地的服装生产商加工迪士尼儿童服装。当事人通过开设于某平台线上商城上的店铺销售侵权童装,违法所得43108.1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童装6件、吊绳20根、吊牌20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万元。

九江市瑞昌市朱某销售冒用3C认证灯具案

九江市瑞昌市朱某在网上注册“梵光灯饰网店”从事灯具销售经营。当事人网店挂有43款灯具,其中40款产品标注有3C证书号码。经查,该3C证书号码系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所有,截止到2020年6月28日该证书已失效。证书失效后,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未再向当事人批发销售任何灯具。之后,当事人按照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销量最好的灯具进行自行购买配件组装,并以中山某灯饰有限公司产品名义在网店销售,该款灯具属于必须进行3C认证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认证认可条例》“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8万元。

九江市永修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九江市永修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其网店在线销售蓝胸鹑(桂花雀)。蓝胸鹑(桂花雀)是被收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规定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之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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