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中国食品安全网

站内搜 索

食安监管

甘肃
下拉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1-11-01 16:09:05 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魏文泽
摘要:疫情当前,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曝光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魏文泽)近期兰州市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2021年10月26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雁南路1290号天庆家园某便利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毕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部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部分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10月25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面滩社区85号某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及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10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甘南路某农产品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蔬菜在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10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一只船南街某贸易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蔬菜在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雁滩路基业豪庭某果蔬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将蔬菜及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宁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白萝卜、胡萝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白萝卜、胡萝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西区60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生鲜大肉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生鲜大肉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闵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工中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订报热线:010-68289071   新闻线索E-mail:newscfsn@163.com   采编热线:010-5338523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转8066   通联热线:010-63703078
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ICP备10219194号-3    %E5%A4%87%E6%A1%88%E5%9B%BE%E6%A0%87.png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77号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 by www.cfs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