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魏文泽)近期,兰州市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兰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第二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任家庄肉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董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固区临洮街蔬菜综合交易市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17# 18#的某豆腐店对店内销售的土豆、西蓝花、菠菜、辣子等蔬菜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当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固区临洮街蔬菜综合交易市场34号摊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刘某对该摊位上销售的西红柿、茄子、芹菜等蔬菜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当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固区五一市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户闫某经营的店铺内没有悬挂所售肉制品的价格牌和张贴价格指示标签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肉制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当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西固区西固中路1439号某综合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蔬菜十个品种、米面4个品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米面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当场责令该个体工商户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固区五一市场西20号某肉制品店铺现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户卢某所售的四川腊肉等肉制品无价格牌和价格标签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肉制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当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1年10月25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雁兴路居然汇金广场2号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部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部分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1年10月25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刘家滩608号附16(天辰大厦)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部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部分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1年10月26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面滩263号某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宋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及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