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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民生领域燃气超政府定价收费案件

2021-09-30 11:23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吕可意
摘要:据悉,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执法中发现盐山县蓝天燃气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收取初装费的行为,经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没收当事人未退还的多收价款347.23万元,目前没收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王荣健)2021年以来,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0年省、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市监价函〔2020〕12 号和沧市监函〔2020〕398号的通知精神,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由执法局统筹安排以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作为检查重点,全面排查,重拳出击,对全县四家供气企业,一家供电企业,一家供暖企业,一家供水企业进行了认真梳理及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共出动执法车次36车次,出动执法人员98人次,通过检查发现,盐山县蓝天燃气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收取初装费的行为,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2020年11月份通过认真讨论决定立案调查:盐山县蓝天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当事人自2007年经营以来,安装燃气初装户为19186户,共计超标准收取初装费3472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3月10日经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没收当事人未退还的多收价款347.23万元,目前没收款已全部上缴国库,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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