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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来安县发布2021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2021-09-26 21:00:18 来源: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办公室 编辑:邢丹
摘要:2021年以来,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重点服务行业及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案件4起,涉及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案件1起。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金宝)2021年以来,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重点服务行业及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截至目前,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查处涉及民生领域案件200余件,移送涉刑案件1件,罚没款120余万元。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一批来安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安县独山镇万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8月12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水口镇武集农贸市场万某摊位查获93公斤未经检疫的猪肉,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19年至案发,将自行屠宰未经检疫的猪肉混在经检疫的猪肉一起在水口镇武集和独山镇农贸市场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经初步调查查实当事人私自屠宰生猪至少50头,销售额至少10万元,获利至少1万元。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于8月27日将该案移送来安县公安局侦办。

来安县汊河镇吕某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进口冷冻肉制品案

2021年8月3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吕某涉嫌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7月28日,当事人吕某从南京市场采购进口冷链肉制品10箱(150公斤),未查验报关单、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未按照滁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提前报备,涉案货值金额3900元。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当事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在无法确定进口冷链食品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二.罚款50000元;三.没收29袋进口冷链肉制品。

来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电梯案

2021年7月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来安县汊河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电梯立案调查。经查,来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尚未交付物业)8台在用载人电梯均为2020年6月19日检验,确定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06月。在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停超期未检电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南京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17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南京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该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生产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515.09平方米,在该批玻璃产品标签上标注有“北玻”、字母及图形组合标识。因注册商标权利人洛阳某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第7类(玻璃机械)和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注册多件含“北玻”字样的商标。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证实当事人使用上述组合标识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当事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标志,可能使相关客户认为当事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建筑用钢化玻璃515.09平方米;2、处罚款20万元。

来安县某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5月20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江禁渔 打非断链”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来安县新安镇塔山西路的来安县某饭店门店广告招牌有“江鲜”字样,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查及加工销售长江禁捕区域江鲜类水产品,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650元。

谢某等五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6月9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谢某等五名猪肉经营户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进行立案调查。经对生猪集中屠宰企业推送的猪肉流向统计信息进行分析,2021年5月26日,我局联合来安县公安局大英派出所对大英镇农贸市场内销售的猪肉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谢某等五户销售的猪肉上无检疫合格印章,也无检疫合格证明,为未经检疫的猪肉,对经查,谢某等五人共从生猪养殖户采购115公斤未经检疫的猪肉,涉案货值金额375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该局依法分别对5名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合计31.5公斤,罚没款合计5.05292万元。

来安焦统刚口腔诊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8月1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来安县某口腔诊所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口腔诊所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在来安县县城10处垃圾广告箱上发布口腔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3600元罚款。

来安县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1年5月19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来安县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局于2021年4月7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来安县某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丙烷)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905.2元;2、罚款40000元。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滁州某机床润滑油有限公司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案

2021年4月14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滁州某机床润滑油有限公司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局执法人员对滁州某机床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销售的线切割工作液涉嫌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小塑料桶包装(18L)7720只(售价100元/只,盈利1.5元/只),小钢桶包装(18L)2100只(售价125元/只,盈利2.5元/只),货值金额1034500元,违法所得16830元。当事人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如下处罚:1. 罚款50000元;2. 没收违法所得16830元。

来安县某建材经营部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坐便器及未及时变更经营场所案

2021年5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来安县某建材经营部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坐便器及未及时变更经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来安县某建材经营部的店内及仓库摆放共计7台坐便器未标注水效标识。截至2021年7月6日仍未以此位置新办营业执照或对“来安县某建材经营部”进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10000元;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罚款300元,以上合并罚款10300元。

来安县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1年5月21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来安县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来安县某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货架上销售有2罐“优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在其外包装上未发现标注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当事人当场仅提供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出有效进货票据、产品批次检验报告和上述食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1、没收未按规定注册的2罐“优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 ;2、罚款10000元。

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案

2021年3月16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18年1月开始为来安县某小区商户提供转供电服务,商户在物业办公室以约定的0.85-0.91元/度不等电价充值,由该公司向商户分表充入相应的电量。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公司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但该公司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经该局警告处罚后提供了虚假资料,故该公司违反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十一条给予该公司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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