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环节的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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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全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部署,日前,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通知,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配送企业等为重点,指导督促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依法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浙食链”追溯系统,切实加强全市生猪菜牛动物防疫和猪牛肉食品安全监管。
针对市内定点屠宰加工的猪牛肉,由定点屠宰企业通过“浙食链”系统报备生猪菜牛产地检疫合格证、重量等信息,生成鲜猪牛肉的食安码,并通过扫码交易,将报备的溯源信息传递给下游经营者。下游经营者拍照并上传该批次猪牛肉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交易数量等信息,“浙食链”食安码转成“绿码”后方可销售。市外调入的猪牛肉产品,则由落地宁波的第一站经营者(首站经营者)查验“浙食链”食安码,没有“绿码”信息的,通过“浙食链”系统直接报备(或补充)该批次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生成“绿码”方可批发、销售。
农贸市场经营户、配送企业、零售商户、餐饮单位等下游环节经营者,购入猪牛肉动物产品时,通过“浙食链”系统和上游经营者完成进货查验和扫码交易。市场举办者在经营者入场销售前查验并确认猪牛肉等动物产品的“绿码”信息,并进行电子归档。
同时,进口冷冻猪牛肉等产品的追溯管理,将继续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政策。由首站经营者在“浙冷链”系统报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并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下游经营者通过“浙冷链”系统出入库扫码方式完成进货查验记录。
“经营者在‘浙食链’系统手机端生成二维码,消费者可以通过扫码获取该经营者售卖的猪牛肉等食用农产品是否为‘绿码’及相关来源信息。”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月起,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检查经营者在“浙食链”系统上的追溯信息,对未按照要求录入的,以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纠正。10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要求录入“浙食链”系统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唐旭锋 贾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