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中国食品安全网

站内搜 索

食安监管

四川
下拉

宜宾市南溪区一早餐店过量使用添加剂 老板获刑8个月

2021-09-06 15:19:56 来源:宜宾日报 编辑:梁军昌
摘要: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结了一件食品案,被告人周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豆浆配油条,是很多人的早餐标配。可是,有的商贩为了提高油条的卖相,不惜加入过量添加剂,损害消费者的健康。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结了一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周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被告人周某在南溪区经营一家早餐店,其在店内生产并制作油条的过程中,加入过量添加剂。2020年6月8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被告人周某所经营的早餐店制作并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送检油条的铝残留量实测值为:735毫克每千克,远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小于等于100毫克每千克”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鉴定,该鉴定样本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人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加入过量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根据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作为食品生产、销售的从业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切勿因一己私利违法犯罪,不仅危害他人,还会自食苦果。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守护我们“舌尖上的安全”。(田书岑 吕会)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订报热线:010-68289071   新闻线索E-mail:newscfsn@163.com   采编热线:010-5338523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转8066   通联热线:010-63703078
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ICP备10219194号-3    %E5%A4%87%E6%A1%88%E5%9B%BE%E6%A0%87.png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77号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 by www.cfs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