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这些“小门脸儿”和食品摊贩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从7月1日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开始实施。
新政规定,本市对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将实施清单管理,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区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裱花蛋糕、散装熟食、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东城、西城等中心地区将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食品摊贩 不得经营冷荤凉菜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小作坊,将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而对于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区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此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要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6项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
在进货方面,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样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还要保存采购凭证,凭证上应当记载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在处罚幅度上,按照严格处罚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分5档设计罚款起点和处罚幅度;同时,根据不同的违法主体设计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处罚类型上,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处罚,同时明确了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
小作坊 按政府制定目录品种生产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市市场监管局解释说,小作坊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承诺告知和先证后核制度。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前,应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符合所在区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可颁发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新规要求,小作坊出厂销售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
小食杂店 不备案从事经营将予以处罚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于60㎡(含60㎡),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7月1日起,本市对小食杂店实施备案管理,小食杂店开办者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备案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小食杂店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此前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小食杂店,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小餐饮店 门店开设场所有限制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至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开一家小餐饮店的流程:先取得营业执照,再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注册、填报小餐饮店申请表并打印并且按照申请表所示需要提交的材料准备相关材料→各区局、直属分局受理窗口提交完全所需的材料 →材料符合要求领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
小餐饮店里的操作间往往逼仄,容易藏污纳垢,此次新规要求,经营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6㎡。制作冷食类食品专间使用面积应≥4㎡,如与裱花蛋糕共用专间,使用面积则必须≥8㎡,且明确分区。制作裱花蛋糕专间使用面积应≥4㎡,如与冷食类共用专间,使用面积则必须≥8㎡,且明确分区。制作生食类食品专间使用面积应≥4㎡。
追问
1、路边小店可以销售自加工炸鸡酱肉吗?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于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食杂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仍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问题中的店铺,如果属于小食杂店,且《食品许可证》许可范围内有热食类制售项目,则在有效期内仍可以从事炸鸡酱肉制售活动。
有效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确定该店铺所属的业态,确实属于小食杂店的,应当办理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不得从事食品制售活动。
2、小食杂店备案卡如何申请?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新设立的小食杂店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小食杂店备案卡,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办理备案。提交的备案材料有:小食杂店备案表;经营场所平面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主要尺寸、面积);食品安全承诺书。
解读
小餐饮店的店面选择
全市范围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饮食服务。
中心地区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禁止未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相关经营;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食品半成品或成品全部源自中央厨房或食品制造企业除外;经营单一品种的除外)。
北京城市副中心
(规划范围为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
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符合相关规划的除外);禁止未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相关经营;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食品半成品或成品全部源自中央厨房或食品制造企业除外;经营单一品种的除外)。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