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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首个食品小作坊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

2021-07-20 10:57:14 来源: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办公室 编辑:邢丹
摘要:近日,《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公布,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应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以及国家省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换)7月15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通告,正式公布《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该标准将于9月16日在全省施行,是安徽省食品小作坊领域首个强制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该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设施、卫生管理等基本要求。

该标准明确,生产加工场所应与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不受污染源污染。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与熟食区、内包装与外包装区应进行有效分隔。

食品小作坊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建造。食品热加工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米以上。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应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生产加工场所应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应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操作人员保持个人整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不喷洒香水。

根据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应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以及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应当如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对被召回的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安徽省纳入监管的食品小作坊共8780户,占全省食品生产主体的46.2%。标准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我省食品小作坊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推动食品小作坊产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食品小作坊3年整治提升行动,加强标准的宣贯培训和督促实施工作,并将适时对标准开展跟踪评价,推动标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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