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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28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纠错免罚清单

2021-07-02 16:17:01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邢丹
摘要:7月2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州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期两部门联合出台的《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有关情况。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朱定荣)7月2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州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期两部门联合出台的《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分别简称“规则”“清单”)有关情况。2021年7月15日起,对列入清单的28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凡符合适用条件的,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涉及注册登记、广告、计量、价格、商标、电子商务、生产许可、传销、认证、商品条码、药品经营、食品标签等12个类别。据悉,这是福建省首张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出的轻微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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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福州市之所以出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初衷是让执法更有温度。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前期有关调研中发现,一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因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较易在非主观故意情况下发生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律予以处罚,将极大挫伤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清单针对这类市场主体较易发生的违反登记管理、广告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事项。如,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清单规定对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办材料的,不予处罚;对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依照清单,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等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应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清单,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同时具备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少于100份、互联网自媒体广告浏览量低于200次,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的等条件的,不予处罚。

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企业,清单也设定了相应的不予处罚事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或者相关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依照《电子商务法》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纳入清单后,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处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依照《电子商务法》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纳入清单后,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处罚。

此外,针对其他一些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做了规定。如,经营者未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清单规定,对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处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应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按照清单规定,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同时具备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到位,能够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予处罚;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而清单规定,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同时具备“1.商品包装箱上有中文标签,仅是最小销售单元上未加贴中文标签,且包装箱内附有数量相符的最小销售单元的中文标签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食品尚未售出的;3.进口凭证齐全、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到位的。”可认定为轻微,不予处罚。

有的罚款数额虽小,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融资甚至上市,进而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清单的实施,将使初次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得到改正机会,避免因行政处罚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更有温度的执法”,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据悉,在清单起草过程中,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州市司法局始终本着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既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确实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法依规可免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又要明确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厘清罚与不罚的边界,避免清单执行中出现偏差、让清单成为企业违法违规的借口。

经过认真研究论证,规则对清单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依据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系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单项违法行为,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含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四是清单针对单项违法行为所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者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将被处以十万元罚款。但从执法实际看,企业在其官网的企业概况页面中介绍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上述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而一律予以行政处罚,对企业发展将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这类违法行为,根据规则和清单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不予行政处罚:系首次发生该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属于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形象宣传片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且未突出使用的。

除适用条件严格把关以外,对不予处罚程序也严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与办理其他违法案件一样,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清单实施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监督,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清单充分体现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不予处罚相关规定,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细化,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促进守法的实际效果。为此,清单规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及时开展教育工作,通过劝导、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指出当事人生产经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性建议,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奉法守规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甚至“积小错酿大祸”,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清单施行后,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会抓紧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福州市司法局将及时提供支持指导,两家共同推动免罚清单制度能够落实到位,有效执行。同时,他们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执法实际,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适时推出后续批次免罚清单,不断加大惠企扶企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大优化福州市营商环境。

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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