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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2021-06-30 14:36:0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蔡艳军
摘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涉及到河南省一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蔡艳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通告核查处置结果。

天猫大薯兄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连云港浩瑞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绿色飞扬炸拌海苔(炒海苔、孜然味),其抽检基本情况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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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经调查,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色飞扬炸拌海苔(炒海苔)孜然味150包,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0-10-18,进货台账明细完整,已全部销售。

2020年5月12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通报河南商丘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并通告产品风险防控情况。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日对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了送达,并对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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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食品企业,其购进食品供应到市场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消费,屡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无不令人担忧。

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而大肠菌群超标,也同样会引起腹泻、肠胃感染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企业须严格把控食品质量标准,认真对待食品包装与标签、食品货源、食品储藏运输条件等每一条食品链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人民健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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