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河东区一家餐饮店作出处罚,该店以“乌江鱼”为噱头销售菜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姚伟 记者李甜甜)近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上级转办件,反映河东区一家餐饮店存在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禁止销售的“乌江鱼”的行为。
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经营现场的招牌灯箱上及菜单上宣传有“乌江鱼”字样的菜品在售。经查,该店于2020年初装修,重新制作经营场所灯箱展示板及菜单,在其灯箱展示板及菜单上均有“乌江鱼”字样的菜品。标称的“乌江鱼”实际上是从西青区一家水产品经营部购进的人工养殖鮰鱼。
该店以“乌江鱼”为噱头销售菜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店停止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