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李广奇 张楠)食盐作为每家每户不可缺少的调味品,其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好食盐市场秩序稳定,保障食盐科学加碘符合地区人群,确保碘盐质量安全和供应渠道正规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力体现。近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一起个人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购买的食盐18.9吨,并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这是自盐业体制改革以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食盐监管,兴庆区分局查处的首起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涉盐案件。
据悉,2月8日,兴庆区分局接到本辖区某调料店涉嫌在缺碘地区销售未达到含碘规定的碘盐案件线索,综合执法一大队和综合执法稽查科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在丽景街新世纪冷链某调料店没有发现此类碘盐。执法人员对案源线索展开核查、追根溯源,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份在“四季鲜批发市场”从个人手中购买的进945大袋3个批次18.9吨食盐(碘含量为25mg/kg),贮存于贺兰县金贵镇某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盐的供货资质、票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上述食盐并予以立案调查。
3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3批次深井岩盐进行抽样,向包装袋上标识的生产厂家发函,委托其对涉案3批次深井岩盐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样品质量、外包装均与生产厂家一致,但从厂家特殊打码方式来判定,上述三批次产品的流向是销往内蒙古地区的。
执法人员经综合判定,涉案食盐确为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但按照国家对缺碘地区类别来分,并未销往宁夏,涉案产品碘的含量不符合宁夏地区缺碘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8.9吨涉案食盐,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学以致用方为学,知行合一马上办。兴庆区分局坚持把学党史重在抓落实,把“双创”工作同“我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扎实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切实规范食盐流通经营行为,让人民群众吃上符合本地区的“放心盐”,保障好群众身体健康需要,推动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