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中国食品安全网

站内搜 索

食安监管

福建
下拉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41种违法行为实行首违免罚

2021-04-22 14:03:1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邢丹
摘要: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时,对首次发生的41种轻微违法行为,将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予行政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苏晓晖 陈晓丹 记者朱定荣)“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属于首次被发现且经营者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行政处罚……”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首次发生的41种轻微违法行为,将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泉州民营企业发达,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创新意识强,各类新业态、新模式为经济发展培育新动能、为就业提供了新支撑,但由于在经营中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一些轻微违法行为随之产生。另一方面,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违法行为法定起罚点高,而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出于防范履职风险需要,对突破自由裁量权限制的减轻或免除处罚存有顾虑,不敢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免罚,结果往往出现经营者虽然只是轻微违法但还是被课以重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问题,改善执法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副科长陈君娜介绍说,具体来讲就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处罚。陈副科长强调说,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具备整改条件;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

在落实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还强调要强化行政指导工作,在监管执法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着力推进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的统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优质营商环境。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订报热线:010-68289071   新闻线索E-mail:newscfsn@163.com   采编热线:010-5338523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转8066   通联热线:010-63703078
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ICP备10219194号-3    %E5%A4%87%E6%A1%88%E5%9B%BE%E6%A0%87.png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77号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 by www.cfs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