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顾烨)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某等10名被告人毒杀犬只售卖毒狗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汪某甲被以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汪某乙等9人分别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法院判令10人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共计约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甲在不具有买卖剧毒化学品的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制作毒饵,用于毒狗牟利。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汪某甲、汪某乙等5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江苏省南京市及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等地,多次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毒杀狗,并将被毒死的狗销售给华某某等5名被告人。华某某等人明知汪某甲等人所销售的狗系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非法毒杀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对被毒死的狗进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再加工后,向周边的饭店及散客进行出售,供消费者食用。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明确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南京雨花台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定性,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毒杀犬只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购买、储存国家管制的危险物质氰化物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决定对其以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而对其它被告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在审查批准逮捕的同时,南京雨花台检察院运用“一案双移”机制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调查工作,引导固证、取证,调查涉案销售价款情况,依法及时进行诉前公告,适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适用《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惩罚性赔偿标准计算,并结合警示教育、赔礼道歉等多样化形式进行追责,该方案被法院全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