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 王正心) 作为杭州市场监管系统的程序大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8日经杭州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6日以市政府令第325号颁布,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8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随着2018年底开始的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推进和杭州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原市场监管系统和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合并成立市场监管系统,杭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同时纳入专利监管职能和价格、商务处罚职能,现行《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的变化。此外,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陆续出台和修改,现行《规定》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或者部门规章不一致,容易引发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适用依据混乱,给执法带来不便,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以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并与部门规章相关内容做好衔接,确保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
采用立法模式的法典化
《规定》在立法框架上保留了现行《规定》的法典式立法模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等部门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梳理,整合了除听证程序以外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全套程序,并按执法流程依序规定,便于执法人员查找适用,有利于执法规范化。
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性
填补空白。《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具体规定,填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反食品安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的,应当经市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决定等具体程序的空白,保证基层执法有章可循。《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撤销行政许可的,由发照或者批准、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撤销行政许可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空白,理顺执法权限,符合行政法理。
有机衔接。《规定》修订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号令、第3号令和第20号令规定中不一致的内容,确保执法依据的一致性,提高执法公信力。明确了管辖争议的协商解决期限是七个工作日,并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管辖权争议的办理期限由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第九条、第十条);将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核查期限由原来的七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还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删除了关于投诉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应当书面告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作出延期或者中止、恢复行政处罚程序决定,应告知投诉举报人的规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将审核机构对一般案件的审核期限从七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个工作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将原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表述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删除现行《规定》中关于听证的内容,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规定执行;对送达方式的内容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进行了衔接。
强化杭州地方规章的特色性
解决电商行政管辖争议。《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认定进行了细化,确认了实际经营地包括注册登记地等的法律范畴,并规定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冲突和管辖困难问题的处理程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举报的,可以自行管辖;管辖困难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移送其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二条)。”解决了杭州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管辖纷争,理顺杭州电商海量举报的处理程序,为杭州作为“中国电子商务之都”的美誉保驾护航。
保障举报人正当告知权益。针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举报人问题,《规定》根据执法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对于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案件,增加规定了告知的对象是附有联系方式具名举报人,保障告知的可操作性,同时将十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缩短至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扩大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关于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的范围,保留了应将处罚决定或处理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的规定,但修改了告知期限,将十个工作日增加至十五个工作日(第五十二条)。
固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以规章形式对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行了固化,规定在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实现全过程记录,并规定了询问室的设备要求和使用条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果信息(第五十一条);明确了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原则和审核机构、审核内容、审核期限、审核意见处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强化行政处罚执法监督。《规定》设第七章监督专章,对监督通知、监督决定、监督纠正、监督异议、监督意见、监督执行和同级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层级监督和平级法制监督,以提高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八条)。
下一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多举措确保《规定》贯彻实施。一是广泛宣传培训,确保《规定》有效实施。通过媒体、授课、讲座、研讨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加强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干部的执法能力,熟悉掌握新旧程序的过渡,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二是制定配套规定,确保《规定》细化落实。尽快制定《规定》的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层级管辖权的划分、立案条件的设定、兜底条款的权限认定、立卷归档的厘清、内部机构的权限划分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文书的基础上,修订出台全市统一的全面的行政处罚文书,进一步规范正当行政程序。三是出台授权制度,确保《规定》全面衔接。根据《规定》授权,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刑衔接、负责人集体讨论、特殊程序等领域修订、完善或者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规定》对相应权限市场监管部门的授权落地有声,做到规章和制度的有机衔接、及时衔接。同时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做好横向、纵向沟通,保证制度的顺畅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