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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三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2021-02-11 09:27:11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吴秀梅
摘要:继第一批、第二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发布后,南通市市场监管局2月10日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王建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有效防范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南通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专项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案件,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安全质量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继第一批、第二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发布后,南通市市场监管局2月10日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单位(个人)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对于2020年11月23日以后进入本市的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本市或外省、市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一律不得贮存、加工和经营。

案例1:如东雅洁食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加工食品案

2021年1月28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东雅洁食品厂冷库进行检查,发现其用于食品加工的进口羊肚90kg(原产国澳大利亚),保质期至2020年9月25日;羊腿12.42kg(原产国新西兰),保质期至2019年12年15日。上述羊腿、羊肚系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0日从东台市华东山羊市场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羊肚和羊腿加工成肉制品,在农贸市场上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进货凭证、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和生产活动中的原料使用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进口羊肚、羊腿采取查封措施,并联系如东县疾控中心对上述羊肚、羊腿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加工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29日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办理中。

案例2:通州区金沙一虎面馆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2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州区金沙一虎面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1月19日、1月22日通过淘宝网购进进口冷冻牛肉(原产国巴西)200公斤,通过邮寄的方式接收货后,未进南通市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当事人将进口冷冻牛肉加工成熟牛肉片对外销售。现场检查时,冷冻牛肉已全部加工完毕。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查验记录,仅提供了供货商发来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通州区公安局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3:启东市经留蔬菜经营部销售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2月3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启东市经留蔬菜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进口猪腿中段(原产国荷兰)1100公斤、前段(原产国荷兰)422.5 公斤、猪后腿(原产国西班牙) 1114公斤,货值共计99314元。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系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从昆山市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启东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4:通州湾示范区米月批发部销售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15日,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州湾示范区米月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其冷库内存放有进口冷冻鸡整腿(原产国巴西),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6日,规格为15公斤/箱,现场共有24箱,合计360公斤。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从昆山市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用于销售,其提供了产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为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的安全,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于2021年1月17日将上述货物移交至集中监管仓全面消杀。

当事人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南通市公安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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