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李甜甜)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日前对天津九品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木薯淀粉案(津宁市监综罚〔2021〕5号 )予以公示,该公司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木薯淀粉被处罚75000元。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1月30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发现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20201306),报告显示天津九品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生产的木薯淀粉(生产日期2020-08-10,规格型号:200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委托生产关系,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生产木薯淀粉12件零2袋,每件40袋,规格为200克/袋。其中,1袋用于出厂检验,1袋留样,其余全部按照合同销售给了委托方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成本是每件39.2元(每袋0.98元),售价是每件45.6元。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木薯淀粉的货值金额为547.2元,违法所得76.8元。
据了解,天津九品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木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天津九品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76.8元;二是没收木薯淀粉(生产日期2020-08-10、规格200克/袋)1袋;三是罚款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