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李甜甜)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日前公示天津市河北区荣盛发干腌食品批发中心(吴志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津市监北兴罚〔2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河北区荣盛发干腌食品批发中心(吴志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处罚5万元。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东王案移〔2020〕3号),函称:天津市河东区张淑娥粮油食品经营部(张淑娥)销售给天津市北辰区金典餐饮服务部(危章生)的白砂糖(生产厂家:广西大新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8日;规格型号:50kg/袋)经抽验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白砂糖系天津市河北区荣盛发干腌食品批发中心(吴志平)销售给天津市河东区张淑娥粮油食品经营部(张淑娥)。
经查,2019年6月,当事人以270元/件的价格从一名男性业务员处购进白砂糖(生产厂家:广西大新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8日;规格型号:50kg/袋)3袋,购进价格共计810元。2019年6月22日,当事人以27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河东区张淑娥粮油食品经营部(张淑娥)2袋上述白砂糖,剩余1袋当事人以280元/袋价格在店内销售,未出具票据。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至案发时,已无法与该男子取得联系。
因当事人购进上述白砂糖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砂糖,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货值金额836元,小于2千元,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一)“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货值金额2千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白砂糖时无法看出色值不符合标准,并且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说明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该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砂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给予该批发中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元和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50026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