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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020年度查处食品违法十大案例

2021-01-28 16:11:4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连待待
摘要:1月27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度查处食品违法十大案例。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 王正心) 2020年以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百姓关注和民生热点,聚焦农村地区、大型商超、农批市场、冷库、餐饮等重点区域,加大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非法添加等直接危害生命健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1月27日,绍兴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度查处食品违法十大案例。

案例1:潘威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4月23日,根据举报,柯桥区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潘威住处进行检查,查获减肥胶囊、压片糖果共计31种,1.5万余粒,均无中文标识标签和外包装盒。经抽样送检,现场查获的涉案产品中有21种胶囊和5种压片糖果分别检测出西布曲明、呋塞米、咖啡因等减肥产品非法添加物。经调查查明,潘威通过微信群发展下线销售人员,在闲鱼APP和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并销售相关减肥产品万余粒,受害人已达数百人。2020年5月20日,柯桥区局以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立案,并移送至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由市场监管和公安组成联合专案组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决定追究刑事责任16人。案件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下一步将继续追查生产源头,同时彻底打掉以潘某为首建立的销售网络。

案例2:陶文海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历时一年,由上虞区局与公安机关组成的联合专案组,侦破一起以陶文海、曾昌成为首的制售假冒茅台酒、五粮液、国窖1573的犯罪团伙,铲除包括生产、仓储、销售、批发、零售、包材等多个环节假酒产业链,抓获陶文海、曾昌成等犯罪嫌疑人10名。经调查查明:自2019年来,以陶文海、曾昌成为首的制售假酒团伙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收购各类假酒空瓶、外包装、伪造防伪标识等材料,然后用低档白酒进行勾兑、添加人工色素、灌装,改头换面后制成各类假酒。通过微信、淘宝店铺进行销售,该制假团伙共制作并销售各类假冒茅台酒11500多瓶,假冒五粮液酒2700多瓶,假冒国窖1573酒1200多瓶,涉案金额约3000多万元。

案例3:傅招弟、何明军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傅招弟自2018年初开始从本村收购荸荠,从淘宝网上购入色得宝复配漂白剂,在浸泡去皮荸荠的水中添加色得宝复配漂白剂用于保持荸荠的颜色,并在诸暨农贸批发市场销售。何明军自2018年起从安徽卖荸荠的商家购进去皮的荸荠,从诸暨市袁家化工产品市场购买焦亚硫酸钠,用于浸泡去皮荸荠,起到保鲜保质作用。经诸暨市局对傅招弟、何明军所销售的剥皮荸荠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案件已移送诸暨市公安局,并由诸暨市公安局刑事立案。

案例4:嵊州市羲源南鹿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0年1月17日,嵊州市局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嵊州市羲源南鹿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生产鹿茸血酒,共查获违法生产的各类鹿茸酒410瓶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物和原料。经调查查明:该公司自2014年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诸暨同山某酒厂等多家白酒生产企业购买基酒(白酒),进行调配、混合等工序生产浸泡酒,食品标签上均标有:“原酒制造商 诸暨同山醉美人酒厂”字样,且均未标明:“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该公司通过线下订购和微信、网上销售,涉案货值金额65550元。嵊州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没收违法生产的各类鹿茸酒410瓶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物和原料;3.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韵辰保健食品商行宣传其销售的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月4日,上虞区局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韵辰保健食品商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以会销模式向消费者销售鳄鱼肽蛋白粉固体饮料等食品时,宣称疾病治疗功能,且未能提供所购销食品的索证索票资料及产品合格证明。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在其店铺设置会场,以会销模式向中老年消费者推销由百生康(北京)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鳄珍牌预包装食品,宣称“具有药用价值、没有药用的毒副作用”,具有“降低血糖、控制血糖水平及促进肠道功能、辅助降脂降糖防癌等多种功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相关医疗用语,误导消费者。其中鳄鱼血片经检测胭脂红含量超出GB2760-2014标准要求。上虞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鳄鱼血片29盒;2.没收违法所得9126元;3.罚款65万元。

案例6:王德生无证经营工地食堂案

2020年9月12日,柯桥区局对浙江立信鼎乘智能仓储物流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工地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为王德生开设的,不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6月份开始,在工地开设了食堂,主要制作销售饭、馒头及各类荤素菜品,每天就餐人数两百人左右,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食品货值共计27568.5元。柯桥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柯桥区局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68.5元;2.处罚款人民币275685元。

案例7:诸暨市点点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店口圣宝婴童日用品店经营食品虚假宣传案

诸暨市点点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店口圣宝婴童日用品店从诸暨市亲乐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安美珍护”蛋白固体饮料(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调查查明:上述二个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安美珍护”蛋白固体饮料过程中,均向消费者宣称“安美珍护”蛋白固体饮料是专门用于儿童腹泻的奶粉。因其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诸暨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二个当事人罚款25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绍兴大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炒货案

根据举报,2020年1月9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丰南瓜子246瓶;并对当事人生产的 “大丰坚果礼盒”等6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炒货礼盒中及罐装的开心果,“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采购开心果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用于分装生产“大丰坚果礼盒”,货值金额为19485元。绍兴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81.24元和违法生产的产品360件;3.处罚款120000元。

案例9:浙江立祥农产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粉”生产销售鸡肉串案

2019年12月18日,越城区局对浙江立祥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标称生产企业为“贵溪君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江西省贵溪市泗沥镇王湾村”的外包装生产鸡肉串,并在鸡肉串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粉”。越城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1.警告;2.没收红曲粉3袋,违法生产的鸡肉串83袋,已调制鸡肉串原料93.1kg,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760只;3.处以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绍兴市上虞区胖子孙副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0年8月6日,根据举报,上虞市局对绍兴市上虞区胖子孙副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对诺贝尔珍珠奶糖等3个种进口食品篡改食品保质期,数量1771包,已超过保质期的雪之宿米饼等26种1029件进口食品,及用于篡改保质期的松香水和打印中文标签的热敏条码打印机。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进货及1688网购入临近保质期的进口食品,自制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篡改保质期后在网店销售,货值金额20017元。另当事人还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仍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290327.12元,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品,货值金额131469.7元。本案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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