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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01-20 16:04:0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连待待
摘要:为进一步教育提升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 戴正聪) 2020年,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民生重点领域,盯焦点、查热点、克难点,广告监管工作持续加强,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成效进一步突显。全市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968件,罚没款1100万元。其中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几乎贯穿全年,分别涉及防疫物资、房地产、医疗、教育培训、"软色情"等重点热点社会问题。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进一步教育提升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安全防范意识,日前,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余姚市海蒂诗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余姚市海蒂诗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自己经营的天猫网店网页上,在未采用德国技术或德国电机,也并非德国品牌的情况下,使用“德国”、“德国双核变频电机”等字样对其销售的破壁机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所宣传的内容与其所销售的产品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11月,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案例二:金隅京远(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4月起,当事人金隅京远(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金隅大成郡”过程中,发布含有“大成郡 东部新城约30万方‘中央生活区’”等内容的广告。2020年8月起,当事人宁波高新区智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在销售“春月江澜湾”、“东潮之滨小区”楼盘过程中,发布含有“绿城·春月江澜 东部新城一线江岸作品”、“万科·东潮之滨 澎湃东部新城 入主东部新城 ”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上述当事人销售的楼盘并不在宁波东部新城的范围之内。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12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各罚款10万元,合计罚款30万元。

案例三:宁波合众芸创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合众芸创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投资,在其官网发布含有“小鸡理财、参考年化回报收益率8.0%-13.5%,安装小鸡理财随时随地有回报,智慧投12月-1029期参考年化回报收益率13.5%+2.00%,立即抢财,风控严谨借鉴德国IPC技术有效预防贷款风险”;同时,当事人在官网微信服务号二维码进入手机端小鸡理财邀请豪礼页面发布广告显示“被邀请人奖励、注册即送880元红包、新手专享标、最高可享年化13%”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行为。2020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

案例四: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5月25日起,当事人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宁波鄞州艺星时代整形医院”微信公众号微信商城发布含有宣传患者的“真人蜕变”、“术前术后”效果对比形象作证明的图片;在其微信小程序“宁波艺星整形商城”发布使用广告代言人以及利用患者前后效果对比形象作证明的图片;在其微信公众号“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发布涉及保证功效以及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行为。2020年11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2万元。

案例五:象山县石浦爱斐茶叶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象山县石浦爱斐茶叶店在店堂上张贴广告宣传黑茶“唯一适合任何人群的茶…唯一我国领导人献多国元首的茶”“一支53年前的天尖在2005年正月初四中央二套《鉴定》栏目被专家估价48万,在2009年首届中国(中山)国际茶文化博览会上拍得680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发布“茶具有防止人体内的胆固醇升高,防治心机梗塞的作用…所以喝黑茶是控制痛风的有效方法”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12月,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案例六:宁波江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龙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8月,当事人宁波江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溪上云庐”楼盘,委托宁波龙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标有“20210120160104997001.jpg”、“20210120160107378002.jpg”等字样的横幅广告。双方在明知余姚撤市设区仅是传言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在广告中突出“撤市设区”、“抄底宁波西”等内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11月,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9.72万元和6.48万元。

案例七:宁波市奉化新宝隆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3月起,当事人宁波市奉化新宝隆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店将PM2.5防护口罩宣传为“KN95口罩”、“符合KN95标准”的口罩进行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7月,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5.94万元。

案例八:宁波携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携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销售电源适配器等电子产品的经销公司,其既不从事产品生产活动,也没有生产设备、厂房及员工。2020年8月起,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中宣称自己是电源适配器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企业、电子行业的佼佼者,所售产品为厂家直销,并盗用他人的厂房、生产设备、生产线等图片,谎称已取得CCC、ISO9001等认证,其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企业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而被欺骗和误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12月,余姚市市场监度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5万元。

案例九: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起,在其阿里巴巴网店销售“心型感应垃圾桶,货号:ZYS-06LN”的产品详情页面中,发布含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等字样内容,未标明专利号以及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做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2020年3月,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万元。

案例十:宁波鄞州新城渝辣火锅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3月起,当事人宁波鄞州新城渝辣火锅店在就餐区制作发布灯体广告宣传:“澳洲进口牛肉 健康认证 细嫩鲜美”、“全球精选食材 澳洲/越南/”、“新西兰七肋羊排 只选羊排第七根肋排”;“只为脆嫩毛肚…… 大渝原创 西南大学专项技术保障”等内容。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当事人从2020年开始就没有再销售过进口牛羊肉,“西南大学专项技术保障”只是西南大学个人教授为大渝集团提供过相关技术,而不是西南大学专项技术保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11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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