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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捍卫舌尖安全

2019-05-23 18:32 来源:微南部 编辑:程伯全
  

原标题: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南部县首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5月22日上午,由南部县检察院提起的汪某海、汪某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永国出庭支持起诉,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黄海燕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是南部县首例由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系统干部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100余人参加旁听。

    2018年11月8日,南部县龙庙乡汪某明家中饲养的猪发病,医治无效后死亡,汪某明便与其弟被告人汪某全将病死猪埋在屋后。次日下午,汪某明的另一头猪又发病死亡,汪某明便与汪某全将该病死猪抬至附近公路准备第二天深埋处理。后汪某全觉得埋了可惜,便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汪某海有两头病死猪问其是否要购买。后双方以5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201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海将之前掩埋的病死猪挖出,连同放在公路上的病死猪一起拉到龙庙乡高屋基村8组杜某某房屋附近。次日下午,汪某海对病死猪进行切割,发现掩埋过后的病死猪因时间太长,肉质不新鲜,便将该猪掩埋。从在公路上抬回来的病死猪上切割了大约20斤的肉放入家中冰箱,并将剩下的病死猪进行了掩埋。2018年 11月12日上午,汪某海从屠宰场领了新鲜猪肉到龙庙乡市场销售。被告人汪某全在市场上找到汪某海索要了卖病死猪的50元钱。汪某海在卖完新鲜猪肉后便回到家中取了10斤左右的病死猪肉拿到市场销售,分别卖给了三个村民,共计约8斤,计款97元。后被龙庙乡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发现并追回销售出去的病死猪肉,便将汪某海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海身为猪肉销售人员,明知是病死猪而予以购买并向顾客销售,被告人汪某全明知是病死猪而将其卖给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二人的行为触犯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南部县检察院检察长敬永国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通过多媒体示证对被告人汪某海销售病死猪肉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事实,进行充分论证、释法说理:汪某海在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关键时刻顶风作案,是发生在本县内一起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犯罪,凸显出的法治宣传教育不足、相关部门监管处理不到位、生产经营者诚信理念和责任意识缺失等问题,引人深思。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任何破坏食品安全、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的追究。

       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汪某海、汪某全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将深刻吸取该案教训,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本分做人、踏实做事。法庭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采信,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被告人汪某海,缴纳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金额10倍赔偿金1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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