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吉林市船营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公司的食品管理行政处罚案,经审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负责。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王志辉 延明泽)近日,吉林市船营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院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公正作出裁判,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力优化市场秩序,严守食药安全底线,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8年6月24日,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雪腊肠经检验菌落总数超标,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2019年1月22日,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生产的香雪腊肠菌落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该食品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催告,该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遂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船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船营法院审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最终裁定准予执行。当前,尽管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向好,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身试法突破食品安全底线,问题食品乱象依旧存在。为保护群众们“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