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宋丹丹) 现年46岁的被告人张某智系灵宝市大王镇人,近年来在卢氏县做生意。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智登记注册了一家食品小经营店“卢氏县城关镇某智米线店”,在卢氏县城某饮食市场内经营销售米线。2019年9月,张某智到被告人安某海经营的干菜调料批零门市购买米线调料时,向安某海购买罂粟壳并支付100元,安某海将包含罂粟壳在内的调料打碎卖给张某智。后张某智在自己经营的米线店内,使用添加罂粟壳的调料加工、销售米线,销售金额达4800余元,造成他人食用后尿样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2019年10月1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经鉴定:从张某智处查获的米线调料中检出罂粟碱、吗啡成分。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被告人安某海明知他人用于食品的生产、销售,仍为其提供、加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智违法所得4500元,被告人安某海违法所得100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安某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二被告人生产销售数量较大的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公诉二被告人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智、安某海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现金30000元。
生产销售数量较大的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请判处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米线的行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作为法定主体,可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十倍赔偿诉讼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