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市闻 记者 戴正聪)7月2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上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此次公布的18个典型案件,分别涉及防疫物资、药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金融等多个领域,包括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未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等多个违法情形。
今年以来,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广告治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全省广告市场平稳有序。上半年,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1959件,罚没款2877.50万元。
省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工作,自觉遏制违法广告;也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案件一:东莞米乐真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放传单等多种形式发布广告推广销售“量能符包”商品,广告中含有“量子能量波”“量能医学”等宣传治疗功效的内容,并含有“易经大师”“能量磁场”“先天命理”“招财开光”等迷信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3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件二: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推广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公共自行车停放点的灯箱上发布含有“金吉列留学 美国……乌克兰等24个国家2600余所海外院校,等你来选择!”等广告内容,广告中将香港列为国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4月,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案件三: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销售“TT蜗牛胶原天丝面膜”和“暖岛NUANDAO微循环磁力贴”普通商品,在某APP上发布含有“六胜肽,有肉毒杆菌功效之称的其实修护成份针对微小细纹,快速修护,有肌肤电熨斗的惊人效果”“超越针灸、拔罐刮痧、艾灸、汤浴和贴膏等传统方式,加强贴敷部位的血液流速,刺激局部微循环,疏通经络、散湿排寒”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6月,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案件四:宁波市盘雄贸易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销售普通口罩,在自营网店发布广告,广告含有“外科”“医用外科”“N90”“n90”“国标N90”“N95”“防病菌”“防结核”“防病毒”等内容,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5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件五:宁波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销售其房地产,在其售楼处发放宣传册,宣传册中虚构“包含大型购物中心银泰城、五星级酒店希尔顿酒店、亚洲室内第一乐园罗蒙环球城乐园等”“浙江省一级重点中学……未来还规划有近十所中小学、市六星级姜山中心幼儿园、星城幼儿园”等广告内容;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含有“以1.8超低容积率成为宁波姜山板块首个纯改善社区……占据环球银泰城,海港城两座超百万方世界级商业群”等虚假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六:宁波市信连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发布普通服务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提高二手车销售,吸引消费者上门购车,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虚构二手车信息和图片的广告,消费者准备购买时谎称车辆已被买走,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4月,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案件七:温州市温医实训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销售处方药吉非替尼片,在经营场所大门玻璃上粘贴相关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为帮助更多肺癌患者获得靶向治疗,进一步降低广大患者的经济负担,再次下调伊瑞可(吉非替尼片)药品价格”“适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EGFR-TK)基因具有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6月,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八:温州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楼盘宣传广告、楼书和宣传单等形式,发布含有“豪装电梯轿厢皆采用五星酒店精装修标准”“引入全球著名的NICO中央智能家居系统”“三分之二的土地都用来造园”等虚假内容的广告;另外,广告中含有“水头第一豪宅”“水头最好的房子”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3月,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件九:浙江励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街头发放传单、利用自有网站等形式,发布含有“浙江励志体育文化中心是一所涵盖文化课、国学教育职业教育、心理疏导、武术教育等领域的全日制寄宿式民办学校……学校自创办以来,先后投入1.8亿元用于校舍硬件和教学”等虚假内容的招生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6月,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十:德清武康天水家电商行发布违法普通服务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水疗设备广告,广告含有“水疗可对痛经、慢性肠炎、糖尿病、风湿病、牛皮癣等预防治疗作用,具有杀菌、增发、治疗感冒发热等疾病作用”“做一次水疗,相当于慢跑3公里……相当于45分钟淋巴排毒……相当排出4.1克内脏毒素”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6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1万元。
案件十一:嘉兴市艾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受两家医疗机构委托,在没有尽到广告审核义务的情况下,在小区电梯内发布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平面医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4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3.85万元,并处罚款13.85万元。
案件十二:嵊州市楼某某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销售一次性口罩,在自营网店上发布口罩广告,广告中含有“一次性灭菌、环氧乙烷灭菌、专业防病毒口罩”等内容。广告内容实为当事人从其他网店复制并经过自己编辑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3月,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1万元。
案件十三:义乌市瑾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相关网站推广、自营网店发布广告等形式销售KN90级别口罩。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当事人在口罩详情页多处标注该款口罩为“kn95口罩”,且该广告为当事人从网上复制图片稍加修改后发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2020年4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件十四:衢州道地宝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海报及爆炸卡贴纸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宣传相关药品具有“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等内容,但无法证明相关药品具备上述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5月,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十五:台州市联商超市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发布促销广告,广告中含有国旗、党徽和军人形象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1月,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十六:仙居县恒通广告公司制作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明知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仍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广告中含有“仙居安州医院,用心服务,呵护健康,您可信赖的健康管家、开业在即,敬请关注、地址:仙居县安洲街道圭峰路660号……”等内容。并且当事人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1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8万元,并处罚款2.2万元。
案件十七: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经他人同意发送广告案。当事人为了招揽业务,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手机号码,在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发送含有“推出房屋一次、二次抵押及个人保证借款业务,月息7厘(或6厘),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电子信息广告,且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5月,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件十八:丽水市铭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销售“助老电梯”,在小区中张贴广告,广告中含有“可以免费安装由国家老龄办推出,联合北京***公司出资的‘助老电梯工程’,丽水地区项目建设的投资单位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单位为丽水市铭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月,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