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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售卖假冒碘盐事关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诉请十倍赔偿

2019-04-26 11:34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李雯
  

4月23日上午,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职。
检察机关就售假案提起公益诉讼
2014年2月至7月期间,梁耀平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并分别销售给在平南县经营副食品店的韦孔鑫、马业辉。韦、马二人购买该批假冒盐品后,又批发给本镇各村屯小店或零售给附近街坊居民。至被查处时,经销售后流入市场未收回的假冒碘盐有2244.6千克。从三人处查获的盐品样品经检验,碘含量为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规定。
2015年11月30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梁耀平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梁耀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9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梁耀平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梁耀平在缺碘地区平南县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将线索移送至贵港市检察院审查。2017年12月26日,贵港市检察院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组织就本案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贵港市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同年6月29日,贵港市检察院向贵港市中级法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贵港市检察院认为,韦孔鑫、马业辉作为分销商,为牟取不当利益,从梁耀平处购入假冒盐品并在缺碘地区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二人应当分别承担各自流入消费市场的产品销售侵权责任。而梁耀平购进明知来自于非正常渠道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仍分别批发销售给韦孔鑫、马业辉,其应当分别与韦孔鑫、马业辉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请求判令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消除危险,负责收回已流入消费市场但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三人在平南县电视台及平南县的县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韦孔鑫、马业辉分别与梁耀平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各自所销售的假冒碘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
在一审庭审中,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3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十倍赔偿”的诉请提出异议,表示销售假冒碘盐案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情形,应当适用该条规定的1年短期时效,诉讼时效早已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的行为构成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和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但检察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鉴于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自愿履行义务,依法判决3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收回已流入消费市场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在《贵港日报》上发表经该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该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由该院上缴国库。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为争议焦点
今年1月,贵港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起诉未超过时效提出上诉,请求自治区高院改判支持公益诉讼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第3项,即判令韦孔鑫、马业辉分别与梁耀平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各自所销售的流入消费市场的假冒碘盐价款10倍的赔偿金5万余元。
4月23日,该二审案如期开庭审理,双方主要围绕本案上诉人关于诉请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若未过时效,上诉人诉请按价款10倍支付赔偿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数额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情形,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然而,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始赋予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上权利,在此之前,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即使知道梁耀平等人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无从提起诉讼。据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从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开始,即2017年7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同时,贵港市检察院发布的诉前公告也具备时效中断的效果,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目的是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对已经发生以及潜在发生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上诉人说。
当天,自治区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上诉,并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发表意见。
据悉,本案为广西第一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件,对于庭审流程没有可供借鉴的案例。该案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与检察院出庭人员、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对庭审流程进行了探讨,对今后该类案件的庭审流程进一步完善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自治区、设区市两级检察院部分检察人员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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