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 连待待 王正心) 为提升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梳理近两年内餐饮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以案说法,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提升规范操作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尽量避免食品安全违法,努力营造“放心消费在浙里”氛围。
问题一:无证无照经营
2019年11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张锋作出处罚决定,予以罚款5400元,并责令改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019年10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从业人员未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杭州临安区品客小吃店作出处罚决定,予以罚款300元,并责令改正。《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三:餐饮具消毒不合格
2019年5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督抽检勺子不合格的临安市乔麦岭农家乐(2018年7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该单位餐具不合格)作出处罚决定,予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问题四:未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2019年9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经营场所未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杭州临安大本营烧烤吧作出处罚决定,予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改正。《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问题五:厨房内有卫生间
2019年10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加工操作区域内设置有卫生间、从业人员未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临安文念快餐店作出处罚决定,予以罚款1100元,并责令改正。《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六: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019年8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烧烤蘸料粉)的杭州临安天蝎玲烤肉店作出处罚决定,涉案案值1196元,予以罚款5000元,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烧烤蘸料粉)10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问题七: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2019年8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经营无中文标识啤酒的杭州临安闺蜜小吃店作出处罚决定,涉案案值740元,予以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啤酒74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问题八:食品过期、进货时未索取凭证
2019年8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经营过期食品、且在进货时未索取凭证的临安邰金英小吃店作出处罚决定,涉案案值30元,予以罚款3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原料3包。《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问题九: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9年6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督抽检中香芋奶茶苋菜红项目不合格的临安欧咪奶茶店作出处罚决定,涉案案值20元,予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改正。《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问题十:使用超保质期的原料
2019年12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使用超保质期的原料的临安罗雅咖啡馆作出处罚决定,涉案案值1000元,予以罚款50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原料7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