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 黄官国)为加强酒类商品安全监管,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条件和监管要求。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条件。申请新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前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如从事散装啤酒、黄酒、白酒、果酒及其他含有乙醇饮料销售的,应当取得相应类别散装酒零售、批发许可。从事自酿酒,调制酒制作的经营者还应符合制售类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规范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酒类商品零售的,申请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零售/批发兼零售)等之一。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从事散装酒类商品零售的,申请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
自制饮品制售等之一。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酒类商品批发的,申请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批发/批发兼零售)等之一。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从事散装酒类商品批发的,申请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散装食品销售(批发/批发兼零售)。从事散装白酒、黄酒、果酒等批发的经营者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散装酒销售的相关规定。经营的酒类商品涉及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遵守国家及本市特殊食品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许可决定。
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从事散装酒类商品经营的经营者,特别是经营散装黄酒、白酒、果酒的经营者,应通过提高监管频次、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等手段,加大监管力度。要细化监管措施,监督经营者依法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好酒类商品贮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酒类商品经营,采购、销售来源不明、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提升许可和监管信息化水平。申请人在办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延续、依申请变更等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已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应采用调用电子证照方式实现材料免于提交。现阶段,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进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对于同时申请酒类商品零售和批发许可的申请人,应做到零售、批发许可同步受理、同步发证;对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同时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一次受理,切实提高办事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