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实行五级河(湖)长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系统性地方法规《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6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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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设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促进绿色发展、促进社会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66条。
《条例》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完善保护网络,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和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予以重点保护;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防范、打击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行为。
此外,《条例》还对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建立退化草原修复机制、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五级河(湖)长制、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促进绿色发展,《条例》还对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鼓励发展生态旅游、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绿色消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弘扬民族优秀生态文化等,做出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提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在明确法律责任时强调,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远航)